“火耗”一词源自《元史》,原义是指矿冶地区官员巧立名目,多收冶炼金属,后扩展指几乎所有依一定百分比、没有特定名目的加派,是在上缴中央正项钱粮之外的收入。
在雍正改革之前,此收入在各级地方官员之间以馈送等陋规形式存在。雍正的“火耗归公”改革则是正视地方官员加派现实,将此项收入阳光化,全部提交各省“藩库”,收入用于提高各级官员的“养廉银”,鼓励地方官员将结余投入地方社会公益事业。
雍正的改革取得巨大成功。康熙去世时,国库银两仅800万,等到雍正去世时,国库银两已达6000万。他还留下一个巨大遗产——制度化的地方财政体系。此财政体系的建立,使得地方公益事业投入有了制度性来源。而且,来自火耗合法化的收入,可以制度化保证各级官员的“养廉银”,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。火耗归公的实践,缓解了中央与地方行政间的紧张关系。此项改革的成功,有效规避了以往中国官场中存在的“非正式经费体系”弊端。可惜,受累于落后的中国农业经济结构,以及后继者乾隆帝、嘉庆帝个人原因,此项改革最终趋于失败,回到原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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